剛剛發(fā)布!湘潭住房公積金政策有變!
xt.fangyuan365.com 湘潭房產網(wǎng) 時間:2021/4/26 14: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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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房產網(wǎng)4月26日訊
重要消息!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政策有變化
來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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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連續(xù)發(fā)布兩項政策調整通知,即將《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管理暫行辦法》調整為《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管理辦法》,將《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yè)貼息貸款試行辦法》調整為《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yè)貼息貸款辦法》。這是“十四五”開局之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首次對相關政策規(guī)定作出調整,也是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的一個縮影。
背景
湘潭市于2019年6月1日頒布實施《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管理暫行辦法》,成為全省首個建立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機制(以下簡稱“預警機制”)的城市,并配套出臺了《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yè)貼息貸款試行辦法》,推出貼息貸款。經(jīng)過一年多的實踐證明,預警機制對確保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穩(wěn)定運行,保證供求平衡,保持健康發(fā)展起到積極作用,需長期堅持下去。但《管理暫行辦法》暫行兩年,即將到期,亟需予以修訂。
變化
為此,公積金中心在廣泛聽取繳存職工意見建議、開展前期調研并進行專家論證的基礎上,報請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審議。經(jīng)2021年度管委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同時對以上兩個文件做出調整,形成《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管理辦法》和《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yè)貼息貸款辦法》。其中,《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管理辦法》作了縮短預警響應周期、刪除“暫停辦理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前部分還款業(yè)務”條款等內容修改,而《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yè)貼息貸款辦法》的正文內容則未作調整。
另外
湘潭住房公積金
余額提前部分還款業(yè)務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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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使用公積金余額提前部分還款”業(yè)務!這是4月26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fā)布的《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預警)管理辦法》)中一項重要的調整內容,與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密切相關的政策內容。
分析原因
據(jù)悉,一年多前,湘潭市在建立預警機制,推出貼息貸款后,較大幅度緩解了資金流動性緊張的局面,較好地化解了資金流動性風險。“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貸款職工普遍對‘暫停辦理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前部分還款業(yè)務’反響較為強烈,多次向我們提出恢復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前部分還款的訴求!惫e金中心貸款科負責人介紹。實踐證明,預警響應以年為周期,時間較長,對住房公積金體量相對較小的湘潭市來說,不太科學。
作出調整
基于實際情況,考慮繳存職工需求,公積金中心結合“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做出了刪除“暫停辦理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前部分還款業(yè)務”條款的決定!叮A警)管理辦法》明確,刪除“暫停辦理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前部分還款業(yè)務”相關條款,恢復成原有的“提前部分還款,用公積金賬戶余額還款的,還款須滿12期且近12期內無逾期,每次還款金額不得少于2萬元(含),前后兩次提前還款須間隔一年”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目前仍有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若滿足以上條件,則可以使用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前還款,且后續(xù)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還貸,不隨資金運行(預警)模式的調整而發(fā)生改變。
另外,為使預警機制更科學、更靈活,《(預警)管理辦法》還將預警響應周期從原來的年調整為月,即公積金中心在每月初向社會公布上月末的個貸率,并明確當月資金運行(預警)模式。當個貸率連續(xù)兩次處于本辦法明確的另一區(qū)間時,從次月開始向社會公布下個月相應的資金運行(預警)模式及調控措施,并報管委會備案。如,湘潭市4月公布的個貸率為89.82%,屬于二級預警狀態(tài),但執(zhí)行的是三級預警狀態(tài)下的調控措施。若5月公布的個貸率仍在二級預警區(qū)間,公積金中心將在6月公布從7月開始執(zhí)行二級預警狀態(tài)下的調整措施。
以上內容調整,自《(預警)管理辦法》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這一定位,堅持底線思維,增強憂患意識,提高防范化解風險的能力,全力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有序運行,切實維護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管理是指在住房公積金運行過程中,綜合分析住房公積金個貸率、資金運行及貸款供需發(fā)展趨勢等情況,確定資金運行模式,并在出現(xiàn)住房公積金貸款供需矛盾時預先發(fā)布警告,進而采取相應措施,盡可能使住房公積金運行在合理區(qū)間。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管理,指導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開展資金運行(預警)管理工作。同時,授權管理中心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的資金運行(預警)狀態(tài)啟動應對措施。管理中心負責確認運行(預警)狀態(tài)級別并及時對外發(fā)布,并根據(jù)運行(預警)狀態(tài)組織應對措施的實施工作。市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與管理中心聯(lián)系,定期或不定期對我市住房公積金運行(預警)工作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在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效率的同時,確保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穩(wěn)健運行。
第四條 管理中心每月初向社會公布上月末個貸率(個貸率是指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與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之間的比率),并明確當月資金運行(預警)模式。當個貸率連續(xù)兩次處于本辦法明確的另一區(qū)間時,從次月開始向社會公布下個月相應的資金運行(預警)模式,并從公布次月起執(zhí)行新的預警模式下的調控措施,并報管委會備案。如年度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時,經(jīng)管委會同意,管理中心可調整資金運行(預警)模式。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模式
第五條 資金運行(預警)模式分為:
(一)正常模式(個貸率<75%):分為資金低位運行狀態(tài)(個貸率<60%)和正常運行狀態(tài)(60%≤個貸率<75%)。
(二)臨界預警模式(75%≤個貸率<80%)。
(三)預警模式(個貸率≥80%):按照預警級別由低到高排列,分為一級預警狀態(tài)(80%≤個貸率<85%)、二級預警狀態(tài)(85%≤個貸率<90%)、三級預警狀態(tài)(個貸率≥90%)三個級別。
針對不同的資金運行(預警)模式,進行差異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測算管理,采取不同的貸款風險管理措施。
第三章 調控措施
第六條 貸款額度測算公式為:[賬戶余額+(月繳存額×借款人未來可繳存月數(shù))] ×流動性調節(jié)系數(shù)。
(一)賬戶余額是指貸款審批時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本地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之和,審批后直至貸款還清前賬戶余額只能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二)月繳存額是指貸款審批時,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正常月繳存額之和。
(三)借款人未來可繳存月數(shù)是指貸款審批時至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之間的月數(shù),最高不超過240個月。
(四)流動性調節(jié)系數(shù)是指管理中心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當月資金運行(預警)模式確定的貸款額度調節(jié)參數(shù)。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的正常模式處于資金低位運行狀態(tài)時,貸款最高額度上浮20%,流動性調節(jié)系數(shù)為2;處于資金正常運行狀態(tài)時,流動性調節(jié)系數(shù)為1.5。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進入臨界預警模式時,管理中心加強對資金流動性的監(jiān)控,除職工家庭購買首套住房且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外,流動性調節(jié)系數(shù)調整至1。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進入預警模式時,管理中心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研判,根據(jù)預警等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
(一)為重點支持職工家庭(特別是中低收入職工家庭)解決基本住房需求,職工家庭購買首套住房且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和流動性調節(jié)系數(shù)與資金正常運行狀態(tài)時一致。
(二)當住房公積金處于資金運行一級預警狀態(tài)時,采取以下措施:
1.職工家庭購買首套住房且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流動性調節(jié)系數(shù)調整為0.8。
3.第二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前后兩次貸款時間間隔12個月以上。
4.暫停辦理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且已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的購房提取。
(三)當住房公積金處于資金運行二級預警狀態(tài)時,在一級預警的基礎上作出如下調整:
1.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流動性調節(jié)系數(shù)調整為0.6,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下調10%。
2.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且第二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原則上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貼息貸款,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
3.暫停辦理異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和商業(yè)銀行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4.已通過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審批的貸款,符合貸款發(fā)放條件的,根據(jù)領證(抵押權證或預抵押權證)時間實行放款輪候制度。
(四)當住房公積金處于資金運行三級預警狀態(tài)時,全面控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規(guī)模,在一、二級預警的基礎上作出如下調整:
1.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流動性調節(jié)系數(shù)調整為0.5,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下調20%。
2.原則上僅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貼息貸款。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未盡事宜,適用管委會其他規(guī)定。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yè)貼息貸款辦法
圖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滿足繳存職工購房貸款需求,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yè)貼息貸款(以下簡稱“貼息貸款”),是指在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緊張時,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業(yè)務受托承辦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合作,將已通過審批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移交受托銀行。由受托銀行向借款人提供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貸款利率高于公積金貸款利率產生的利息差額由管理中心補貼的貸款方式。
第三條 為了保證住房公積金收入與支出之間的平衡,個貸率高于85%時,管理中心可根據(jù)資金供求狀況開展貼息貸款業(yè)務;當管理中心資金緊張狀況緩解后,可根據(jù)資金狀況,視情將貼息貸款轉為公積金貸款(以下稱為“回貸”)。
第四條 貼息貸款記入借款人的商業(yè)性住房貸款征信記錄,管理中心對辦理貼息貸款的視同已申請使用公積金貸款。貼息期間貸款風險由受托銀行承擔,回貸后貸款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五條 年度貼息貸款規(guī)模由管理中心于每年初編制預算,納入住房公積金年度收支計劃,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管理中心向受托銀行補貼的貼息資金在住房公積金業(yè)務支出中專項列支。
第二章 申請貼息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七條 貼息貸款對象是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同時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和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職工。
第三章 貼息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貼息貸款可貸額度及貸款期限,按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執(zhí)行。
第九條 貼息貸款利率按貼息貸款合同約定的利率執(zhí)行,其中公積金貸款利率所計算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擔,公積金貸款利率與貼息貸款合同約定的利息差額由管理中心貼息給受托銀行。遇法定利率調整,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不分段計息,實行合同利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貸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照調整后的商業(yè)貸款利率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重新確定貼息金額。
第四章 貼息貸款辦理程序
第十條 貼息貸款辦理程序: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提出貼息貸款申請;
(二)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分別作出貸款貼息決定和審批決定,并通知借款人;
(三)借款人與受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與管理中心、受托銀行簽訂貼息貸款補充協(xié)議;
(四)受托銀行辦理(預告)抵押登記手續(xù),發(fā)放貸款;
(五)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六)管理中心與受托銀行于次月結算當期貼息金額,并劃轉相關款項。
第五章 貼息貸款償還和貼息
第十一條 受托銀行負責對貼息貸款應還本息進行核算和扣款,并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二條 貼息貸款可采用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第十三條 借款人應按照貼息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貼息貸款本息。貼息貸款在還款期間原則上不得變更還款方式、還款期限,一年內不得辦理提前部分還款。如需變更的,須經(jīng)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批準。
第十四條 貼息貸款的月貼息金額計算公式為:月貼息金額=貼息貸款余額×(商業(yè)性住房貸款年利率-公積金貸款年利率)÷12。
第十五條 貼息貸款審批后至貸款結清前,借款人與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只能用于償還貼息貸款本息。
第十六條 貼息貸款還款滿一年后,借款人與共同借款人即可申請?zhí)崛∽》抗e金余額用于償還貼息貸款本息,首次提取額為已還貸款本息金額,再次提取額不得超過本次提取與上次提取時間間隔實際償還貸款本息金額,前后提取時間間隔至少12個月以上(提前全額還清貸款不受時間限制)。
第十七條 借款人逾期還款產生的罰息、復利等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管理中心不予貼息。
第十八條 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權向受托銀行提出終止貼息,受托銀行根據(jù)商業(yè)銀行貸款政策處理: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提供虛假、無效、失效、非法資料騙取貸款的;
(二)借款人連續(xù)三個月(含)或累計六個月(含)以上未償還貸款本息產生逾期貸款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無人代其履行債務的;
(四)抵押房屋被司法機關依法限制、處置的;
(五)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損毀滅失的。
第六章 貼息貸款回貸
第十九條 貼息貸款回貸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未還清且當前無逾期的貼息貸款;
(二)借款人未發(fā)生第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借款人愿意配合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辦理回貸的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條 貼息貸款回貸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受托銀行應通知借款人辦理回貸手續(xù),借款人根據(jù)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和協(xié)議約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如遇國家、省相關政策調整,本辦法應相應作出調整。
來源:湘潭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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